Jump to the main content block

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一、 凡本校學生借用器材應遵照本辦法向體育室辦理借用手續。
二、 本校體育器材已提供體育課教學使用為優先。
三、 於戶外使用之器材,請至室外器材室借用,體育館內使用之器材,請至室內器材室借用,歸還亦同。
四、 體育課借用需由任課教師填寫借用單,註明器材名稱、數量並簽名後再由同學憑單領用。
五、 非體育課借用:1.個人使用,以繳交學生證件,填寫借用單。
2.社團、代表隊使用,應由負責教師或隊(社)長統一借用。
3.比賽活動,以申請表借用。
六、 借用器材時,應依先後次序聽管理人員發給,不得爭先恐後或擅自動手取用。
七、 器材使用後檢查清點並立即歸還,且借用數量以不影響體育課使用為原則。
八、 所借用之器材如有故意毀壞或遺失時,應照價賠償。
九、 體育室於必要時得借出之器材立刻追還。
十、 天雨或場地濕滑時得酌情停止借用。
十一、 鉛球、標槍、鐵餅等有危險性之器材,需由體育教師負責指導方可借用。
十二、 球衣(號碼衣)借用後需負責清洗、曬乾於規定時間歸還。
十三、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Click 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