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main content block

體育館管理辦法

體育館管理辦法

一、 本校體育館範圍包括:
(1)網球館(2)籃球館(3)排球館(4)羽球館(5)桌球館(6)體操(7)武道館(8)韻律教室(9)其他為特定之場地(如各樓廣場)
二、 體育館用途
(一) 體育課程使用
(二) 運動代表隊及學生社團活動使用
(三) 社區團體租用
三、 體育館開放時間
(一)、 上課使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十時至下午五時。
(二)、 社團使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五時十分至七時。
四、 使用體育館以團體(學會、社團、系)為申請對象,不接受個人申請,並以體育活動或比賽為限。
五、 本校學生必須參加各運動性社團成為社員,各運動性社團於開學後依據規定申請集體使用之。
六、 進入體育館參加活動時,請自動出示借用核准單或社團社員證。
七、 使用各類場地及設備如有損壞時,使用者應負賠償或修護之責。
八、 各使用單位如違反使用規則時,視情節處以暫停或終止使用。
九、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Click 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