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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真理大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一、本校為發揮運動場館功能,期能管理完善,特訂本辦法。

二、本校運動場地範圍包括:(各場地使用規則另訂之)

(1)體育館(2)操場(3)室外籃、排球場(4)室外網球場

三、運動場地用途

(一)體育課程使用

(二)運動代表隊

(三)學生社團活動使用

(四)活動中心排定之活動

(五)社區民間團體租用

四、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舉辦活動以團體(學會、社團、系、民間團體)為申請對象,不接受個人申請。

五、本校校內單位依照運動場地申請辦法辦理;民間團體依照運動場地租用辦法辦理。

六、使用各類場地及設備如有損壞時,使用者應負賠償或修護之責。

七、各使用單位如違反使用規則時,視情節處以暫停或終止使用。

八、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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