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基督徒聯誼運動會報名資料
2010年基督徒聯誼運動會競賽總則
一、宗旨:
(一)透過運動競技,增進基督徒聯誼、共融,成為散播福音的天使。
(二)促進教友間互動與合作及對教會的向心力。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教會合作協會。
三、承辦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四、協辦單位:各基督宗教團體。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基督教台灣信義會、衛理公會、台灣聖公會、台北市中華基督教青年會、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馬偕醫院、真理大學。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2010年11月13日(星期六)上午9:00∼下午3:00止
六、比賽地點:真理大學 台北縣淡水鎮真理街32號(電話:02-2621-21215分機1711或1713)
七、參加單位:各基督宗教團體。
八、參加資格:
(一)以各基督宗教神長認可。
(二)選手不得代表兩個單位,經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九、組別分項:依各競賽種類比賽辦法辦理。
十、生理狀況:參賽之運動員由各單位自行指定醫院身體檢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證明書留存各單位備查。
十一、比賽項目:
1. 三對三籃球 2. 桌球 3.羽球 4. 大隊接力 5. 拔河6. 趣味競賽
十二、報名人數規定:
(一)基督徒聯誼運動是以共融、聯誼為目的。各單位以配合實際狀況擇項報名。
(二)報名註冊時,限用大會所設計報名格式,各欄詳填,並作為大會期間參賽資格檢錄,運動意外保險、午餐、人數統計依據。
(三)報名表繳交前,請務必詳細填寫各項資料,以免影響選手參賽權益,繳交後無法更正。
(四)報名註冊費每人一○○元(做為保險、午餐、點心及茶水之用)。
十三、參賽標準:
(一)各項競賽以3隊(含)為基準,不足3隊該項不進行比賽。
(二)各項競賽選手,出場比賽前檢錄(檢錄處直接在各比賽場地逕向裁判人員實施檢錄),並依照組別及報名註冊登記單為限,
如正在競賽中冒名或不在報名單內或未依照組別參賽者,該項該單位取消名次與計分點數。
十四、成績計分方式:

(一)各組錦標之名次判定,均以各單位分別在錦標所列之各種競賽項目中,獲得之名次換算為分數,相加所得總分數多之單項獲得錦標,
次多之單位分別為二、三名(獎盃設計信為冠軍、望為亞軍、愛為季軍)獎牌設計:信為第一名(金牌)、望為第二名(銀牌)、
愛為第三名(銅牌),如有二個以上單位所得總相等時,以各單位在該種錦標競賽中所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定,如第一名數目相等時,
則看第二名,餘此類推。
(二)成績記分以團體所得名次,依各組別所參賽項目團體錦標為記分點數。
十五、比賽細則:
(一)參賽選手,檢錄時不在報名單內選手(含替補選手),不准參加比賽,比賽順序依裁判叫號或單位名稱參賽,各單位檢錄經裁判或
大會播報員叫號或單位名稱三次不到場者以放棄該項比賽之終決。
(二)大隊接力(禁止穿著釘鞋或鋁釘等鞋類)比賽中不得陪跑,否則立即取消該比賽選手之參賽權和成績。
(三)運動員如身體不適或參加項目比賽時間衝突,不能出賽時,應先向競賽組請假。
十六、競賽秩序:
(一)各運動競賽種類及項目之競賽秩序由大會競賽組抽籤或依競賽規則編排之。
(二)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報名務頇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
(三)各項比賽同步進行,各單位選手調度及人員遞補或預備選手隨時掌握大會競賽時間,以便準時參賽。
十七、比賽規則:
(一)籃球、羽球、桌球賽、拔河比賽均採用現行中華民國籃球、羽球、桌球、拔河運動協會最新審定之規則(如有特殊規則,以現場裁判
解說為判決)。
(二)趣味競賽、大隊接力均採用本籌備會審判委員會所規定之規則。
(三)如規則不盡完善或有爭議時,則由大會審判委員會審議,其決議為終決。
(四)各單項比賽項目之規則請參閱各單項比賽辦法(請參閱報名註冊登記單內所附各項比賽辦法)。
十八、比賽器材的規定:除個人特殊因需要自行準備外,各單項之器材均由大會器材組準備。
十九、參加辦法:
(一)註冊辦法
凡參加單位,應由單位負責人辦理註冊手續。各項報名表頇用本會統一表格(請於:真理大學體育室網站下載),一式三份,一份自存
,二份大會辦理註冊,逕自寄到Mail:au1888@email.au.edu.tw 電話(02)2621-2121轉1711蕭志彬先生。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止。
(三)報名方式:將報名表正本於 11月1日召開第三次籌備會時繳交至大會競賽組。
二十、各項籌備會議與領隊會議:
(一)2010年8月31日(星期二)下午3:00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於真理大學體育室會議室。
(二)2010年11月1日(星期一) 下午2:00舉行抽籤會議。
(三)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3:00辦理報到及領取資料,敬請各單位務必派員出席,當日下午3:30舉行領隊會議。
(四)如因業務所需另行通知召集臨時協調會議。
二十一、獎勵:
(一)各單項前3名頒給參賽選手獎牌,金(信)、銀(望)、銅牌(愛)。
(二)競賽項目依各組別單項團體成績錄取前3名頒給競賽成績總錦盃,冠軍(信)、亞軍(望)、季軍(愛),第4名至第8名不頒獎,
但成績計分依第十四條規定該代表隊伍為其單位得分計。
(三)生活教育錄取前三名頒錦旗,不列競賽計分內。
(四)精神總錦標一名(依照參與熱誠度、聯誼互動、共融活動、祝福運動、環保教育、團隊紀律等項目評量)。
二十二、申訴:
(一)比賽爭議:在規則上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在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或非規則所能解釋時,則由大會審判
委員會審議,其決議為終決。
(二)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簽字蓋章,用書面(見附表)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請書時附繳保證金
新台幣100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費。
(三)對運動員資格,及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當場應口頭提出,但仍需依規定30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
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四)各項競賽之申訴,依當日比賽結束前或進行當中提出申訴,依各單項比賽結束起30分鐘內提出,逾時不受理,以賽程完成合法程序
有效之判決,並不得提出異議。
二十三、懲罰:
(一)運動員在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或有不正當行為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明屬實者,取消該單位所有比賽中所得分數。
(二)各單位無故缺席參賽,扣其團隊所得總分2分,依序累計制。
二十四、附則: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修正公佈。
交通資訊(請點我)![]()
真理大學運動場館範圍與位置(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