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活動] 99年全國大專校院田徑錦標賽 (2010/09/02公告)
一.主旨:(一)提高田徑運動技術水準,創造優異紀錄
(二)評量基層及精選選手,確立分齡競賽制度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臺北市體育處
四.協辦單位:臺北田徑場、臺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
五.競賽日期:99年11月5日至11月6日(星期五至星期六)
六.競賽地點:臺北田徑場(臺北市敦化北路5號)
七.競賽分組:
(一)大專男甲組 (二) 大專男乙組(三)大專女甲組 (四) 大專女乙組
八.參加資格:1.依所屬組別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2.依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之資格規定分組。
3.各單位參賽選手,必需是九十九學年第一學期仍完成註冊學生。
九.競賽項目:如附表一
十.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99年9月19日起至10月8日止,請至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網站報名.網址:www.cttfa.org.tw
(二)報名費:
1.每人250元,請利用郵局劃撥,並於劃撥單上註明單位、地址及報名人數。 劃撥帳戶:10285863,戶名:中華民國田徑協會。
若遲於10月8日劃撥者,則每位選手報名費增為350元(以郵政劃撥日期為憑)。
2.各報名單位請於劃撥單註名單位及報名人數,以利查核。(重複報名時報名費不予退還,不必將劃撥單傳至本會)。
(三)報名項目:各單位凡達參加標準之選手,每項目最多可報名三人參加,每位選手最多報名二個項目(接力除外)。
※(四)各單位於網路報名完成後,須列印報名資料,並加蓋單位印章,於10月8日前郵寄至本會,以確認報名手續完成。
(本會地址:台北市朱崙街20號6樓602室)
十一.競賽程序:各競賽項目之分組編配,由競賽資訊組依據報名人數及參賽成績以電腦編配之。
十二.獎勵辦法:
(一)個人:各項比賽一至三名發給獎牌乙面,前八名發給獎狀乙紙。
(二)團體:各項比賽前八名按9.7.6.5.4.3.2.1分累計,各組總分前六名單位頒99年全國大專校院田徑錦標賽競賽規程發團體錦標獎盃
乙座,若得分相同則按所得第一名較多者為優勝,依此類推。
(三)本競賽將做為參加相關國際競賽之選拔依據。
(四)本競賽成績可做為報名參加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之成績證明。
十三.申訴:
(一)競賽爭議:1.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須以裁判員之判決為準。
2.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得用口頭申訴外,並依照本規程之規定在紀錄組成績公佈後三十分鐘內,向大會仲裁委員會
完成申訴事宜。
(二)申訴程序: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以書面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同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並以仲裁委員的判決
為終決,若被仲裁委員會議決不成立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
(三)資格認定:若對選手資格發生疑問,須於比賽檢錄結束前向競組提出申訴;參加單位須備學生證或足以証明其資格的相關証明文件,
以備查驗確認。
十四.罰責:各單位在技術會議提交不出賽名單完成後,因受傷或生病無法比賽者,須在該項檢錄前憑醫生證明提出不出賽申請,否則取消
所有後項之比賽。
十五.注意事項
(一)報到日期:99年11月4日下午三時至四時。
(二)報到地點:臺北田徑場。
(三)點名時間:徑賽項目於賽前三十分鐘;鏈球、撐竿跳高於賽前六十分鐘;其他田賽項目於賽前五十分鐘至檢錄處點名。
(四)技術會議:11月4日下午4時於臺北田徑場161會議室舉行,並於會後提交「出賽名單」。各單位若未出席技術會議致使選手權益
受損,責任自負。
*各單位若未在技術會議中提交「出賽名單」,全隊以棄權處理,各單位不得異議。
(五)器材規格:如附表二。
(六)器材檢定:自備投擲器材請於99年11月4日與下午五時前送至體育場器材室檢定,撐竿跳竿請於比賽時間前50分鐘帶至比賽場地
檢定。
(七)接力「棒次表」:各單位須於該項接力比賽檢錄前一小時,將接力「棒次表」交至競賽組;並經教練簽字確認,逾時則會被取消參賽
資格。
十六.藥檢:各競賽項目前三名選手,本會得實施藥檢,經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取消其名次及成績,並提交本會選訓委員會處置。.
十七.競賽規則:依據國際田徑總會(IAAF)2010頒訂之最新規則。
十八.核備文號:本案業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90018193號函核備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