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活動] 中華民國九十九學年度全國有氧體操錦標賽(2010/10/22公告)
壹、依據教育部99年10月**日台體(一)字第099*******號函核定辦理。
貳、宗旨:為提倡學校體育,提昇學生體適能,推展有氧體操,提昇有氧體操技術水
準,特舉辦本項運動競賽。
參、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教育部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臺南市政府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體操協會
伍、承辦單位:全國有氧體操委員會
臺南市體育會體操委員會
陸、協辦單位:臺南市立復興國民中學
全國各縣市體育會體操委員會
柒、比賽時間與地點:
一、 時間:中華民國99年11月4、5日(星期四、五)練習,6、7日(星期六、日)比賽。
二、 地點:臺南市立復興國民中學(臺南市東區裕文路62號)。
捌、報名辦法:(抽籤於:民國99年11月1日,下午五點於體操協會)
一、報名時間地點:即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29日止,寄中華民國體操協會報名電子信箱:gymnastics@hotmail.com.tw
(請來電確認是否收到)。
二、資格:凡中華民國之國民及各級學校或民間團體機關均可組隊報名,代表學校限在籍學生。
(請於比賽時,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加蓋單位印章,以備查驗)
三、參賽人員需自行辦理保險:在報到時,將保險收據影印一份連同報名費繳交主辦單位。(本會於比賽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 報名費:請於單位報到時繳交,否則視未報名論。
(一)、學生組:個人每人新台幣伍佰元、配對組每組八佰元三人組每組一千元、六人組每組一千二百元。
(二)、社會組:個人每人新台幣伍佰元、配對組每組八佰元、三人組每組一千元、六人組每組一千二百元。
(三)、團隊報名費: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包含個人、配對、三人及六人各一組)
(四)、乙組各組報名費:三人組每組八百元、六人組每組一千元。
玖、組別及項目:
一、甲組學生(國小中、低年級)組:個人(男單、女單)、配對組(可二男或二女)、混合三人組、混合六人組。
二、甲組學生(國小高年級)組:個人(男單、女單)、男女配對組、混合三人組、混合六人組。
三、甲組學生(國中)組:個人(男單、女單)、男女配對組、混合三人組、混合六人組。
四、甲組學生組(高中):個人(男單、女單)、男女配對組、混合三人組、混合六人組。
五、甲組大專社會組:個人(男單、女單)、男女配對組、混合三人組、混合六人組。
六、乙組(學生、大專社會組):混合三人組、混合六人組。
*參加過全國有氧體操錦標賽高中以下的學生,一律不得參加乙組比賽(學生組)。曾得過高中組個人前8名學生或參加國外比賽的學生不得
參加乙組比賽。
*各組取前八名頒發獎狀,除大專社會組之外,各組一律不得跨組或跨校。
拾、比賽規則:
一、學生組、社會組
採用2009至2012年FIG之有氧體操評分規則評分,比賽前請繳交2張難度表至裁判團,未繳交者扣分數0.2分。參加甲組隊伍請
派一名合格裁判參加抽籤,若是沒有裁判則各隊應支200元裁判費,由協會委派一名裁判,不得有異議。
※附註 甲組難度要求
學生(國小中、低年級)9至11歲組:難度6個(0.4以下難度皆可)
學生(國小高年級、國中)12至14歲組:難度8個(0.5以下難度皆可)
學生(高中)15至17歲組:難度10個(0.6以下難度皆可)
學生18歲以上組別:單人難度10個,配對、三人和六人難度12個
二、大專社會組:單人難度10個,配對、三人和六人難度12個。(0.3以上難度才被認可)
※時間規定
(國小中、低年級)學生組:1分15秒加減5秒。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學生組:1分30秒加減5秒。
高中組以上:單人:1分30秒加減5秒,配對、三人和六人:1分45秒 加減 5秒。
大專社會組:單人:1分30秒加減5秒,配對、三人和六人:1分45秒 加減 5秒。
※ 附註 乙組規定動作時間與難度要求。
時間:1分30秒加減5秒。音樂:自選音樂,長度約28-30個八拍。
(難度規定動作:伏地挺身、團身跳、空轉一圈、單腳旋轉1圈 ○ )
拾壹、名次評定與獎勵:
一、本項比賽為符合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其甄試資格取得所需,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及獲得最優級組前幾名隊伍(人)數,依教育部最新公佈之辦法辦理。惟本比賽成績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將「有氧體操」列為競賽種類時,本比賽依規定將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二、各組之前6名頒發獎狀,團體組與成隊頒發獎狀與獎盃。
拾貳、領隊會議與規則說明:
一、時間:99年11月5日(星期五)下午13時整。
二、地點:臺南市立復興國民中學。
三、逾時或未派代表則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四、繳交參賽音樂卡帶或CD一式兩份(盒面及音樂帶需註明校隊或校名)。
五、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指導老師,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
與表決權。
六、如對參賽隊伍資格有問題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主辦單位按規定處理。
拾參、比賽規定事項:
一、報名規定:
1.報名截止後如欲變更名單,須於抽籤之前完成更改手續(以傳真及書面表格為憑)。
2.未完成報名手續之隊伍不得參加比賽。
二、參賽隊伍之交通、膳宿等費用,由各隊伍自理(主辦單位當天可代訂便當)。
三、燈光擴音設備及現場佈置由承辦單位負責,餘如參賽所需之服裝、道具、器材、錄音帶均由參賽學校自行準備,並於比賽時指派
專人在場配合。
四、有關版權問題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五、各校負責人,請確實掌握現場學生,如遇空襲或其他緊急事件時,應就原位保持鎮靜,聽候現場指揮處理。
拾肆、申訴:
一、對選手資格及裁判判決之申訴,應在判決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並繳交保證金伍千元,向審判委員會提出
,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二、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三、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
拾伍、本規程經本會技術委員會通過後,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10月13日體委競字第0990024446號函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