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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活動]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99 年度C 級排球裁判講習會實施辦法(2010/12/07公告)

一、 依 據:依據教育部99 年3 月24 日台體(一)字第0990037751 號函辦理。


二、 主 旨:為提昇國內裁判水準,提高裁判素質及鑽研裁判實務,統一執法尺度以健全裁判制度,並促進排球水準之提昇為目的。


三、 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五、 協辦單位:長榮大學。


六、 日 期:中華民國99 年12 月24 日至26 日止(星期五至星期日)三天。


七、 地 點:長榮大學 (台南縣歸仁鄉大潭村長榮路一段396 號)。


九、 參加對象及資格:
                凡年滿二十歲(民國79 年12 月26 日以前出生者)至四十五歲(含),具高中以上學歷,對排球裁判工作有興趣者均可報名參加。


十、 及格標準:學、術科測驗須到達70 分(術科測驗項目另訂)。


十一、發證方式:凡經檢測合格人員由本會造冊函送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轉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並由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核發

                                C 級裁判證。


十二、報名手續:
(一)日 期:自即日起至12 月17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代辦費:每人新台幣2,000 元整,含學員伙食費、講師鐘點費、教材講義、行政費、考試費、證照費,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三)手續:詳填報名表連同郵政劃撥收據影本及一吋相片三張於12 月17 日(星期五)前逕寄本會研究發展組收

                         (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帳號:17680118; 戶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通訊欄請註明活動名稱及姓名,否則視同捐款;

                             地址:104 台北市朱崙街20 號12 樓;電話:02-27710300#41;傳真:02-27406649;網站http://www.ctusf.org.tw)。


十三、講師:
                      (一)聘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規則及裁判技術委員會委員或具排球專業技能及素養者擔任。
                      (二)聘請學有專精之學者專家擔任。


十四、課程內容:如講習會課程表。


十五、學員全程參加講習會者,本會核發結業證書。


十六、講習會參加學員差旅費請向原服務單位申請報支。


十七、參加人員本會供應午餐,並提供講義、規則,其餘膳宿交通請自理。


十八、參加人員請自行準備哨子及穿著輕便運動服裝、運動鞋。


十九、參加本講習會缺課或請假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十、參加講習之教師,核發研習時數共計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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