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務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2010/12/08公告)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宗旨:為提升我國大專校院競技運動風氣,增進運動技術水準,發掘優秀運動選手。
第三條 主辦機關:教育部
第四條 承辦學校:國立中興大學
第五條 日期地點:訂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星期五)至5月10日(星期二)計5天,於國立中興大學舉行。
(視情況,辦理會前賽或資格賽,比賽日期與地點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
第六條 參加學校: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為組隊單位。
第七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賽種類:(一)應辦種類 1.田徑2.游泳3.體操4.桌球5.羽球6.網球7.跆拳道8.柔道9.擊劍10.射箭
(二)選辦種類 1.空手道2.木球。
二、競賽分組: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一般男生組、一般女生組。
第八條 各競賽種類之各組、科目、項目及隊(人)數限制,依「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
人(隊、組)數表」(附件二)規定辦理,相關內容詳如技術手冊。
第九條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99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
、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99學年度正
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並由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書
(附件三)中具結,始能報名參加。
三、運動員登記:所有參加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之運動員,必須向教育部委託之中華民國大專院
校體育總會(簡稱大專體總)辦理運動員登記;未辦理登記之各校運動員將無法參加全大運各項比賽。運動員登記規
定由教育部委託之大專體總另行訂定公告辦理。
四、凡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全大運正式比賽(含資格賽)前1日尚未恢復其
權利者,不予註冊。
五、全大運各競賽種類一般組各項目報名人數,超過「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
(隊、組)數表」(附件二)規定參賽名額之隊(人)數限制時,由本部委託大專體總辦理資格賽或資格審定,公開組不辦理資格賽,
資格賽統一訂定名稱為「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運動種類)○區錦標賽」。資格賽或資格審定規定由本部委託之大專
體總另行訂定公告辦理。
六、參賽分組限制:
(一)公開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二)公開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三)一般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及未受第七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四)一般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及未受第七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
(一)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二)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學生及國民中學升專科
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入學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
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三)曾具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四)高中職時期獲得全中運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與全大運相同競賽種類)前八名運動員。
(五)高中職及五專以上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錦標賽者(含世界盃、世界錦標賽、
世青、世青少、亞洲盃、亞洲錦標賽、亞青、亞青少、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惟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
隊,不涉競賽規程第九條第七款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符合本條第七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
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運動競技學系 |
10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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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11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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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12 |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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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
13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
|
5 |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14 |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
|
6 |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體育學系、 陸上運動學系、 水上運動學系、 球類運動學系、 技擊運動學系、 運動技術研究所 |
15 |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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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國立體育大學-- 陸上運動技術學系、 球類運動技術學系、 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運動技術研究所、 教練研究所 |
16 |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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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 體育學系、 競技運動學系、 技擊運動學系、 球類運動學系 |
17 |
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國術系 |
|
9 |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18 |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八、田徑、游泳由各校自行選拔合乎參賽標準(見田徑、游泳技術手冊)之運動員,依田徑、游泳技術手冊規定報名;於全大運所有
參賽項目均未晉級或未達標準之學校,得由田徑、游泳各組報選一名運動員參賽全大運。
第十條 競賽秩序:一、各競賽種類秩序,由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凡賽程種類項目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
第十一條 登記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全大運職隊員註冊報名,採電腦網路一次作業完成方式辦理。
二、參加學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大專體總辦理運動員登記報名,完成手續後,不得更改名單及種類項目。
三、登記報名規定:從大專體總網站http://www.ctusf.org.tw進行註冊報名工作,各項規定如下。
(一)登記報名日期:(1)登記:訂於100年1月3日(星期一)起至100年2月25日(星期五)17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報名:訂於100年2月7日(星期一)起至100年2月25日(星期五)17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各參加學校應依據大專體總網站之「全大運網路報名作業系統操作規範」辦理登記報名作業。
(三)大專體總編製並函送各參加學校帳號、密碼,各參加學校應由承辦人負責辦理完成登記報名作業。
(四)各參加學校完成登記報名手續後,必須將登記報名表、運動員保證書及報名費繳交憑證,於100年3月1日(星期二)
17時前送達大專體總,(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TEL:02-27710300,FAX:02-27710305),俾利辦理資料
查核作業。
(五)各參加學校職隊員登記報名時,應上傳最近3個月內之數位人像照片(2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照片),俾利大專體總及
執委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者不得登記報名。
四、抽籤:除跆拳道、空手道、柔道依技術手冊內規定外,其他各種類於100年4月11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國立中興大學校
體育館(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舉行。
五、報到:100年5月5日(星期四)上午11時至下午1時,於國立中興大學體育館(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辦理。
六、報名費:(一)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擊劍、射箭、空手道、木球團體種類,依本規程
第七條之分組計算,每一參加學校每一競賽種類報名參賽運動員5位(含)以下者,每人繳交報名費新台幣800元
整,超過5位者,每校每隊為新台幣4,000元整。
(二)個人賽(桌球、羽球、網球、擊劍、射箭、木球及每一競賽分組僅報名參加一人之競賽種類)之運動員,每人
繳交報名費新台幣800元整。惟參加雙打項目每組報名費為新台幣1,500元整。
(三)上列報名參加資格賽之運動種類,晉級會內賽之運動員不再繳交報名費。
(四)報名費支付方式如下:
1、支票:開立受款人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之支票。
2、電匯:電匯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分行帳號0540-717-155224之電匯單。
3、郵政匯票:購買受款人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之郵政匯票。
七、總領隊會議:訂於100年5月5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整,於國立中興大學社管大樓B1國際會議廳(臺中市南區國光路
250號)召開,請參加單位總領隊參加(不另發通知)。
八、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時間地點舉行(不另發通知)。
九、開閉幕典禮:請參加學校之職隊員提前1小時至會場指定位置集合。
(一)開幕典禮:100年5月6日(星期五)下午6時,於國立中興大學田徑場(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舉行。
(二)閉幕典禮:100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5時,於國立中興大學惠蓀堂(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舉行。
*附註:一、報名一經確認後,不得增減職員及運動員人數,參加學校事先務必審慎辦理。報名費寄達後一律不予退費。
二、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參賽。運動員證遺失,得於比賽前兩小時備妥身分證明文件、
學生證、及照片(2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一張至大會競賽組補辦,號碼布遺失得於賽前兩小時前攜帶運動員證至大會競賽組補
發,申請此兩項補辦(發)業務時,每人各需繳交費用新台幣500元整。
三、各校團本部得置總領隊1人、總教練1人、總管理1人及幹事若干人。代表隊得設領隊1人、教練及管理若干人。
四、運動員證照片應清晰明確,若與本人不符或引發懷疑,致影響比賽權利,責任自負。
五、單位旗:請準備6號單位旗(96 ×144 CM)6面(5面大會懸掛,1面開幕典禮時繞場用,旗竿由大會準備),單位旗請於
100年3月25日(星期五)前送(寄)大會(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執行委員會收)。
第十二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中華民國各單項運動協(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
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四)申訴。未依規定時
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
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方予受理,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
案送請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議,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三、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
四、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各該競賽種類之技術(審判)委員會裁定;運動員資格爭議申訴案件,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判定。
如經裁定其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
第十三條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一、各運動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技術或仲裁委員)判決,以其判決為終決。
三、規則無明文規定,且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技術或仲裁委員)無法判決或運動員資格之疑義,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
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四條 全大運優勝組隊單位、運動員之獎勵,分獎盃、獎牌及獎狀三種。其頒給原則如下:
一、錦標獎盃(獎牌):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者,其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依實際參
賽隊(人)數核計。
二、金、銀、銅獎牌及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
三、競賽項目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
四、運動精神獎狀: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其實施計畫,由執委會定之。
前項第一款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銀、銅牌數,換算積分四分、二分及一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
錄取;分數相同者,以金牌數計,次以銀牌數計,餘依此類推。
第一項第二款競賽項目前三名及第三款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三隊(人)以下者,各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或五隊(人)者,各錄取二名。
(三)六隊(人)或七隊(人)者,各錄取三名。
(四)八隊(人)或九隊(人)者,各錄取四名。
(五)十隊(人)或十一隊(人)者,各錄取五名。
(六)十二隊(人)或十三隊(人)者,各錄取六名。
(七)十四隊(人)或十五隊(人)者,各錄取七名。
(八)十六隊(人)以上者,各錄取八名。
前項各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參加資格審定或選拔賽之隊(人)數為準。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辦理選拔賽之項目,以報名後經資格審查通過人數為準。
(二)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三)田徑、游泳之接力項目,以參加決賽運動員人數為準。
運動員於參賽項目之全部賽程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五、資格賽之獎勵名額參照本條第三項規定,其餘明訂於分區錦標賽技術手冊中。
六、參加資格賽具績效之教師、教練與運動員,所屬學校應訂辦法獎勵之。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如係參加個人項目,取消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如係參加團體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學校之職員、運動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
,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運動員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運動員參加101年全大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校參加101年全大運該種類比賽權利。同時,該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
罰則處理。
3、除以上罰則外,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行政機關議處。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全大運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會議決後,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校參加101年全大運該種類之比賽
權利。
(三)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詳見技術手冊規定)。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會議決後,除取消100年全大運繼續參賽資格外,得報請教育部取消
該單位參加101年全大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違反本條第一至二款規定者,得由該種類裁判長逕行裁定停賽後送交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議,除由組委會函請相關單位議
處所屬學校相關人員外,得取消該校參加101年全大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四、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大運會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
利,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處分之。
五、運動員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應取消比賽資格。
六、運動員無故棄權,除取消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得取消100年全大運後續各種類項目之比賽權利。
七、各學校隊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規則規定之服裝,否則不准參賽。
八、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學校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學校之職員,否則取消其職員資格。
九、技術委員(審判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記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各組團單位及組隊單位職員,否則取消其
裁判(含記錄、計時、報告員)資格。
第十六條 運動禁藥管制:
全大運舉辦期間之運動禁藥管制,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
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並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第十七條 本規程經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資格賽時間、地點預定表。
◎附件二: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限制表)。
◎附件三: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運動員保證書。
◎附件四: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件五: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