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體育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民國90年02月26日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8年08月12日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9月11日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01月12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1月21日100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9月10日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9月22日103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章程依本校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鼓勵師生從事各項體育運動及休閒活動,以培養學生健全人格鍛練強健體魄,特設置體育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如下:
1.辦理體育教學,運動業務。
2.建立全校各項運動競賽紀錄檔案事項。
3.推行校內、外運動競賽計劃及實施事項。
4.協助本校各單位推展體育活動。
5.規劃課程推廣事項。
6.自評體育教學成效。
7.擬定本中心各項計畫並督導實施。
8.編列全年度體育經費概算。
9.提供體育設備推廣社區運動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之。中心主任承校長之命,
綜理全校體育運動事宜。
第五條 本中心於台北校區設行政活動暨設施組、體育教學組,在台南校區設體育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校長聘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派職員擔任之。另置職員若干人,均由校長任用之。
第六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委員會,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或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七條 本中心會議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中心主任為主席並召開之。中心主任因故缺席時,
得指定組長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本章辦法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