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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體育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民國900226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80812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0911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00112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1121100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910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922103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章程依本校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鼓勵師生從事各項體育運動及休閒活動,以培養學生健全人格鍛練強健體魄,特設置體育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如下:

  1.辦理體育教學,運動業務。

  2.建立全校各項運動競賽紀錄檔案事項。

  3.推行校內、外運動競賽計劃及實施事項。

  4.協助本校各單位推展體育活動。

  5.規劃課程推廣事項。

  6.自評體育教學成效。

  7.擬定本中心各項計畫並督導實施。

  8.編列全年度體育經費概算。

  9.提供體育設備推廣社區運動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之。中心主任承校長之命,

綜理全校體育運動事宜。

 

第五條 本中心於台北校區設行政活動暨設施組、體育教學組,在台南校區設體育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校長聘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派職員擔任之。另置職員若干人,均由校長任用之。

 

第六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委員會,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或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七條 本中心會議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中心主任為主席並召開之。中心主任因故缺席時,

得指定組長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本章辦法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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