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
主旨:本署辦理「106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案,各單位請依說明期限踴躍申請,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署106年4月13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60010961號函、106年5月16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60014922及106年5月25日
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60016148號函諒達。
二、本署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具有具體績效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特訂定「教育部體育署獎勵
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
三、有關106年度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如附件),本署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辦理。初選及推薦
(申請)紙本資料及紙本資料燒錄成光碟後,請備文郵寄至受託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地址為(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四、送件申請期程說明如下:
(一)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所屬中小學及臺北市立大學:請於106年6月16日(星期五)前送件至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教育局(處)申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需完成初選,並於106年6月23日(星期五)前將初選後資料送達本署受託
單位。
(二)各大專校院(臺北市立大學除外)、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國立國民小學與全國性團體:請於106年6月23日前將申請表與相關資料送達本署,俾利辦理後續評選事宜。
(三)以上收件日皆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
五、本案評選要點及申請表請逕至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資料下載/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相關表件下載。
六、本署「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業將「本署核定為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學校」列為修(整)建與新建
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補助之申請資格。
七、曾獲選體育署相關計畫標竿學校者,亦請踴躍參加旨揭評選。
八、高中職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送件時,請檢附推展「SH150」情形,本署將列為評選重要參據。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