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代表隊評鑑
真理大學學生運動代表隊評鑑實施辦法
民國98年10月09日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室務會議修定
民國98年10月23日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室務會議初定通過
第一條 宗旨:為健全學生運動代表隊組織運作,鼓勵詳實建檔資料,提昇活動品質。
第二條 評鑑對象:凡經體育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核准組訓之運動代表隊均需接受評鑑。
第三條 評鑑方式:
一、由本室運動代表隊組訓委員負責「評鑑」。
二、每學年下學期五月下旬辦理資料評鑑。
三、各運動代表隊需派員於資料評鑑時向評審委員展示並解說資料。
四、代表隊評鑑時男、女代表隊視為同一項目評鑑。
第四條 評鑑標準:
一、 依學生運動代表隊之組織(5%)、年度計劃(5%)、活動(45%)、資料建
檔(20%)、財物管理(5%)、行政配合(20%)等六項評分。
二、 評鑑成績以分數為原則,分數之等級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丙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丁等:五十九分以下
第五條 獎懲標準:
一、優等、甲等,依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簽請獎勵。
二、丙等之運動代表隊列入加強輔導。
三、丁等之運動代表隊列入加強輔導,連續兩年評鑑結果不及格者,則暫停參加大專體育總會舉辦之比賽。
四、無故不參加評鑑者,則暫停參加大專體育總會舉辦之比賽。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評鑑者,則取消該運動代表隊資格。
第六條 各運動代表隊對評鑑後之懲處部份有意見時可向體育室提出申訴,但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本辦法經體育教育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真理大學運動代表隊評鑑結果 |
| 100~102學年度 |